外交部驻港公署:“BNO牌”是英国之耻,何来“骄傲”? ******
中新网2月1日电 据外交部驻港公署微信公众号消息,针对英国内政部打着所谓BNO签证新政策两周年旗号大放厥词,妄谈所谓“对港责任”,赤裸裸干预香港事务和中国内政,外交部驻港公署发言人表示强烈谴责。
发言人指出,英方不顾中方坚决反对和严正反制,公然违反中英双方有关约定,以香港国安法为借口反复操弄BNO问题,明目张胆为反中乱港分子提供“保护伞”,充分暴露其唯恐香港不乱的虚伪面目和“以港遏华”的险恶用心。事实早已证明,英方打“BNO牌”就是企图将更多港人作为其自身炒作政治议题、攫取经济私利、转嫁国内矛盾的“筹码”。不少媒体报道,一些港人移居英国后生计窘迫、备受歧视,甚至不堪压力自寻短见,英方所谓的“享受生活”不过是巧言令色的虚伪包装。英方的假仁假义早已世人皆知,所谓BNO政策注定只是又一场难以为继的伪善表演。
发言人强调,在中央全力支持和特区各界共同努力下,香港正处于从由乱到治走向由治及兴的关键期。当前特区政府正团结各界振兴经济、改善民生,积极对接国家发展战略,开启良政善治新篇章,广大市民和外国人士对“一国两制”发展前景充满信心。在新时代新征程上,香港必将大有可为、风光无限,任何外部势力唱衰抹黑都是徒劳。英方拙劣的政治操弄蒙蔽不了爱国爱港的香港市民,破坏不了香港团结稳定的大好局面,阻挡不了“一国两制”行稳致远的历史大势。
发言人重申,香港是中国的香港,香港事务纯属中国内政。我们敦促英方认清大势、尊重现实,恪守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立即停止借BNO问题为反中乱港分子包庇开脱,立即放弃干预香港事务和中国内政的一切殖民梦呓。
用人单位自订“土规定”解聘员工为何违法****** 近日,北京二中院披露了一起劳动纠纷案,用人单位以员工张某绩效考核不合格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判决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澎湃新闻1月31日)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用人单位解雇员工,必须符合特定条件。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六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等三种情形下,用人单位虽然也能解雇员工,但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严格的法律条款,保护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但也有一些用人单位试图用“小动作”绕过法律规定。其中,自定一份内部规章制度,将绩效考核结果与员工去留实行挂钩,是很常见的做法。这些单位一旦遇到员工考核结果不达标的情况,就可能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员工“炒鱿鱼”。 北京二中院披露的这起纠纷也是如此。涉案用人单位早早制订了自己的绩效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有权对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的员工予以解聘处理,无须支付任何补偿或赔偿。乍看上去,解聘当事员工,似乎是企业依规行事。但在法院看来,企业自订的“土规定”并不能改变这种行为的违法属性。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而不能自行其是,不把员工利益放在眼里。劳动立法之所以如此设计,正是为了避免用人单位自定“霸王条款”,侵犯劳动者权益。 一个用人单位,对员工最严厉的处罚,莫过于解聘开除。绩效考核反映的是员工工作实绩,并不能与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混为一谈。一个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就算“不胜任工作”,法律也规定了“挽救措施”,要求先“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其工作岗位”,这也体现了法律以人为本的温度。 在这起纠纷中,员工张某既没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也没有犯多大的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多重的损失,入职后若干年的表现,也都在“合格线”以上。数次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直接就“一棒子打死”,砸掉养家糊口的饭碗,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 基于现实生活的丰富性、立法的抽象性,任何法律条款都不可能穷尽一切现象,劳动立法也是如此。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从来不是一句空话。在这起劳动纠纷案件中,法院通过掷地有声的司法判决,明确员工考核不合格不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充分理由,为用人单位划定了一条清晰的法治红线,张扬了从严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精神。(中国青年报 刘婷婷)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