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李彦致辞。 林榕生 摄
当天,由宁德市委宣传部牵头,全市94家主联办单位联合组织的2023年宁德市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集中服务活动在柘荣县城郊乡靴岭尾村举行,为基层发展办好事办实事,把文明新风吹入民众生活,把惠民服务送到民众心坎,进一步推动乡村振兴,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
“三下乡”活动组委会捐赠牌交接仪式。 林榕生 摄宁德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李彦表示,希望通过此次活动,进一步把党的政策方针、文化卫生、科技法律、欢乐精彩送到农民家门口,把宁德市“三下乡”活动打造成为深受基层民众欢迎的民心工程和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响亮品牌。
慰问困难群众。 林慧婷 摄活动现场,宁德市委宣传部副部长余桑代表“三下乡”活动组委会宣读了筹集款物清单,本次筹集款物、项目总价值329万元。其间,李彦一行还入户慰问5户困难民众,并调研靴岭尾村乡村振兴和文化建设情况。
柘荣县委书记张晓容致辞。 袁镔 摄柘荣县委书记张晓容表示,科技文化卫生“三下乡”活动是服务基层、服务“三农”的重要载体,将把开展“三下乡”活动与巩固脱贫成果、推进乡村振兴、改善人居环境等“三农”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把舞台搭到农村、把科技送到田间、把医疗资源送进家门,更好地推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和各项事业发展。
2023年宁德市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集中服务活动现场。 袁镔 摄启动仪式结束后,《闽东药城护健康》《慢城柘荣》《多彩的山海》等文艺演出接连上演,为现场民众带来了一场“文艺大餐”,一幅乡村美丽蝶变的柘荣新画卷展示在观众面前,赢得阵阵掌声。活动现场还贴心赠送已经熬制好的中药,设置中医诊疗咨询服务,并开展防疫科普,将科学健康送到基层民众身边。
义务题写春联。 林榕生 摄靴岭尾村是柘荣县剪纸特色村,也是该县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靓丽缩影。近年来,该村围绕“清新乡野、文创田园”的村庄发展定位,引导鼓励村民积极参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形成村庄花园化、庭院景观化的美丽风景,成为远近闻名的“中国剪纸第一村”,走出了一条“农旅+文旅”的乡村振兴之路。
义务理发。 林榕生 摄李彦表示,各有关单位要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民众的原则,积极探索“三下乡”活动的新内容、新形式、新方法、新机制,把“三下乡”活动做实做好、做出实效,切实营造全社会重视基层、关注民生、服务“三农”的浓厚氛围;要把“三下乡”活动与新时代文明实践、乡村振兴等工作结合起来,不断提高活动的质量和深度,给予民众实实在在的帮助和支持。(完)
医疗义诊服务。 林榕生 摄拒不支付职工工资284万元获刑两年****** 本报记者 赵红旗 本报通讯员 李文晋 付屹 “企业应严格执行员工薪酬制度,遇到困难了,应及时与员工沟通,避免劳动争议纠纷给企业及员工带来不必要的讼累。”1月7日,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法官深入辖区企业了解企业所需所求,并针对企业岁尾年终常见的劳资纠纷以案说法,引导企业规范员工薪酬等相关制度,防范法律风险。 在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中,被告人杨某被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2022年12月24日,许昌中院维持了一审判决。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据悉,2020年5月12日,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职工李某等人向许昌市建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公司拖欠职工工资,劳动监察大队立案后,于2020年5月14日对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实际控制人杨某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10日内支付拖欠的劳动者工资。 收到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整改指令后,被告人杨某作为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的实际控制人,在有能力先行支付部分劳动者工资的情况下,仍拒不支付,并于2020年5月19日至6月1日期间,先后安排其公司出纳将公司资金用于支付体检设备CT机余款、购买体检试剂及支付水电费等。 立案后,迫于压力,被告人杨某于2020年6月12日至14日向被拖欠工资的职工支付报酬11万余元。经审计,截至2020年6月30日,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欠发228名职工13个月工资共计284.75万元。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认为,被告人杨某明知人社部门向其下达了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整改指令,在有能力先行支付劳动者部分工资的情况下,拒不支付228名劳动者的工资,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 建安区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时,杨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建安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遂作出判决。 2022年10月30日,一审宣判后,杨某不服,上诉至许昌中院,其辩护人辩称,本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事实轻微、社会危害性低,不应以此追究上诉人杨某的刑事责任。 许昌中院审理认为,上诉人杨某作为公司最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对所拖欠公司员工的工资承担清偿责任。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刑法明确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承办法官介绍说,劳动报酬的清偿顺序优先于普通债权,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其他普通债务时,具有优先清偿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法定义务。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