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厉行节约 边角料“变废为宝”******
光明日报记者 刘艳杰 光明日报通讯员 朱天麒
午餐时间马上到了,青岛市机关食堂冷菜班组的师傅马圣虎连忙将今天的特色小菜“凉拌香菜根”端到了取餐台。
“食堂每天要切配各种蔬菜,会产生大量的芹菜叶、白菜根、香菜根、萝卜尾等边角料,扔掉了怪可惜。”马圣虎告诉记者,冷菜班组的师傅们想办法“变废为宝”,每天将切下的根、茎、叶洗净,拌上盐或酱油加辣椒、糖、花椒等调味品,制成一道道精美小菜。美味下饭的小菜不仅深受就餐人员的欢迎,而且减少了原材料的浪费。
将边角料“吃干榨净”是青岛市机关食堂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一个缩影。
据了解,为制止餐饮浪费行为,青岛市成立了反食品浪费工作领导小组,将机关食堂反食品浪费纳入年度重点工作,编制了《机关食堂管理服务标准化手册》,对食材采购、储存加工、餐厨垃圾处理等全流程进行规范。
“我们的工作重点是实施规范化管理、建设数字厨房。”青岛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党组成员、副主任周先胜介绍,他们把机关餐饮工作全流程分解为94个标准微视频,将每一项工作流程细化和量化。通过标准化食堂建设,达到源头管控标准化、菜品制作标准化、出品品质标准化,实现成本降低、效率提高、品质提升。
通过动态大数据进行后厨精细化管理也是青岛机关食堂厉行节约的重要手段之一。比如,每个餐厅都会根据人数准备食材数量,做到“按需补餐”。尤其在制作素菜的时候,都是一餐盒一餐盒地出菜,这样不仅能保持菜品的质量和口感,还能减少剩余原料的产生。
在青岛市机关食堂的走廊、墙壁上,一张张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宣传海报迎面而来,甚至每张餐桌上,都摆放着“光盘行动”的提示牌,随时提醒就餐者不要浪费食物。
通过持续的宣传督导,文明节俭用餐成为每个人的自觉行动。在青岛市机关食堂的餐具回收区,反食品浪费督导员告诉记者,“光盘行动”实施以来,就餐者基本都能做到盆干碗净,餐余垃圾减少了一半。而通过食材的充分利用,制餐区的餐厨垃圾总量也下降了35%。
此外,2022年,青岛市已将机关食堂反食品浪费工作成效列为全市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考核和节约型机关创建内容,并组织开展市、区两级机关食堂反食品浪费工作成效评估督查,一方面推动机关食堂反食品浪费工作再上新台阶,另一方面也督促广大干部职工养成绿色低碳的健康生活方式。
《光明日报》( 2023年01月11日 04版)
涉疫刑事案件办理调整后,还有哪些法律问题待明确?******
中新网北京1月9日电(韦香惠)我国对新冠病毒感染已正式实施“乙类乙管”。7日,最高法、最高检等五部门联合出台《关于适应新阶段疫情防控政策调整依法妥善办理相关刑事案件的通知》,对涉疫刑事案件办理调整进一步细化。有关专家表示,这更有利于符合新规所代表的现时的社会评价,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
1月8日,中国边境城市——广西东兴活力逐渐恢复 翟李强 摄这些人可解除羁押
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联合出台《关于适应新阶段疫情防控政策调整依法妥善办理相关刑事案件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明确,自2023年1月8日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不再纳入检疫传染病管理之日起,对违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预防、控制措施和国境卫生检疫规定的行为,不再以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第三百三十二条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处罚。
目前正在办理的相关案件,依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及时妥善处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于被羁押状态的,各办案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解除羁押强制措施;涉案财物被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依法及时解除。
《通知》强调,要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侵犯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扰乱正常医疗秩序和严重妨害养老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重点机构防控秩序,对涉疫药品、检测试剂等制假售假、走私贩私、哄抬物价等危害严重、性质恶劣等犯罪行为,依法从严惩治,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对涉疫轻微刑事案件,重在疏导和化解矛盾,统筹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把注重溯源治理、恢复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融入司法办案。
1月7日晚,上海浦东国际机场T2航站楼国际到达层连夜拆除入境旅客闭环转运防疫围挡 殷立勤 摄专家:刑法适用的基本原则是从旧兼从轻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郑戈向中新网介绍,刑法适用的基本原则是“从旧兼从轻”。
郑戈解释,从旧兼从轻原则是刑法和行政处罚法等涉及禁止和处罚某些行为的法律领域所通用的法律适用原则,从旧原则所贯彻的是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理念,如果某种行为是被行为发生后的新法规定为具有可罚性,则应当按照行为时的旧法不予处罚;从轻原则是对从旧原则的补充,如果行为发生时的旧法规定该行为违法并应予处罚,但新法免除了该行为的处罚或规定了较轻的处罚,则适用新法。
“涉疫刑事案件办理调整是新法轻于旧法时,从轻原则适用的进一步体现。”他说。
北京大学医学人文学院医学伦理与法律系教授王岳认为,“乙类乙管”的实施,意味着刑法随着行政前置法的修改而对涉及新冠感染的行为的法律认定发生了变化。
王岳表示,《通知》对相关人员的解除羁押更符合处罚与违法行为相适应的原则,更有利于符合新规所代表的现时的社会评价,实现判决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他向中新网解释,其中的法理在于,对于新冠病毒感染的乙类甲管措施已经实际解除,且“每个人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观念不断深入人心,在这一背景之下,人们刻意违反新冠防疫规定的现实可能性和危险性都已经下降,原有可能涉及刑事犯罪的行为已经不足以构成对社会秩序以及公众健康这两个法益的威胁,法律对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评价已发生变化。
“乙类乙管”实施首日的首都国际机场 中新社记者 富田 摄还有这些法律问题待明确
1月8日起,我国对新冠病毒感染正式实施“乙类乙管”。除了刑案办理模式以外,专家认为,还有一些法律问题需进一步明确。
王岳提到,对于因感染新冠无法到岗时,员工工资的发放;感染新冠病毒居家隔离期间,国家是否需要提供生活保障等问题待有关部门统一规定。
郑戈则表示,“乙类乙管”后的法律问题还有健康码、行程码所涉及的公民个人信息删除问题、“乙类甲管”期间违反防疫规定的行为的处罚问题等。
对于健康码是否还有存在的必要,郑戈认为,目前还有人有做核酸的需要,由于路径依赖,核酸检测结果与健康码是绑定的,查询起来比较方便,但健康码的公共用途已丧失。为此,他建议,核酸检测结果可另辟通道供个人查询。(完)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