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民众到台北城中市场采买。 图片来源:台湾“中央社”
据报道,台湾地区12月消费者信心指数(CCI)总指数为59.12点,月减0.88点,不只连4月下滑,更创下2009年10月以来新低;进一步观察CCI的6项分项指标,仅物价水平上升,购买耐久财、台湾经济景气、家庭经济状况、就业机会、投资股市时机等5项指标均呈下降。
吴大任表示,在通膨压力笼罩与全球主要央行持续紧缩等双重压力夹击之下,台湾经济急转之下,期望明年可以靠内需支撑经济,抵挡出口衰退,“但困难度非常高”。
吴大任指出,“未来半年家庭经济状况”调查为70.9点,月减0.55点,且为2010年5月以来最低,这代表家庭经济持续恶化,而且台当局货币政策主管机构接连升息,台湾有约200万户房贷户,房价高涨之下,贷款负担将大幅提升。
此外,“未来半年就业机会”降至61.1点,创下近13年新低。吴大任直言,出口相关制造业面临内忧外患,除了接单减少、营收下滑,升息令企业借贷成本增加,台电又针对企业用户调涨电价,杠杆较大的企业压力沉重,推测明年上半年,可能看到更多厂商无薪假、裁员的现象。
人脸信息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35批共4件指导性案例,均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事案例。该批案例分别涉及人脸识别信息、居民身份证信息、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手机验证码等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范围、性质,对于明确类案裁判规则,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指导性案例192号李开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以及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均具有高度的可识别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人脸识别信息,情节严重的,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等规定定罪处罚。 指导性案例193号闻巍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居民身份证信息包含自然人姓名、人脸识别信息、身份号码、户籍地址等多种个人信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 指导性案例194号熊昌恒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后,非法制作带有公民个人信息的社交媒体账号出售、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该案例还明确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或具有法律授权等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理由,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在一定范围内已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非法利用,改变了公民公开个人信息的范围、目的和用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处理,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指导性案例195号罗文君、瞿小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服务提供者专门发给特定手机号码的数字、字母等单独或者其组合构成的验证码具有独特性、隐秘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法治日报记者 张晨)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