壮乡广西上演民俗狂欢 千年“炮龙”舞动新春******
(新春走基层)壮乡广西上演民俗狂欢 千年“炮龙”舞动新春
中新网南宁2月1日电 题:壮乡广西上演民俗狂欢 千年“炮龙”舞动新春
中新网记者 黄艳梅
“我第一次体验中国的舞炮龙活动,太刺激了,好开心。”2月1日,中国农历正月十一,越南籍游客凌秋好与友人在“中国炮龙之乡”广西南宁市宾阳县体验了一场“东方狂欢节”,她直呼中国的春节好热闹,充满了“年味儿”。
舞炮龙活动现场人山人海。 俞靖 摄舞炮龙、炸炮龙、摸龙头、抢龙珠……当晚,具有1000多年历史的舞炮龙活动在宾阳县震撼上演,58条炮龙在县城宾州镇激情起舞,数十万民众及游客在爆竹声里炸龙祈福,“求乐、求财、求福、求平安、求吉祥”。
宾阳县地处广西中南部,舞炮龙习俗起源于北宋年间,是在当地庆贺添丁的传统习俗——灯酒节上发展而成的,是壮、汉民族文化交融的结晶,有“中华一绝”美称。
前来游玩的民众与炮龙合影留念。 陈沿佑 摄“炮震千山醒,龙腾百业兴。”宾阳县坊间认为,舞炮龙可以祛除晦气,带来雨水、丰收、吉祥和安定,寄托了民众祈求人丁兴旺、安居乐业、国泰民安的美好愿望。
“我从小就跟着长辈舞炮龙,这一习俗文化是刻在骨子里的。”宾阳县宾州镇三联社区居民陆锡才接受中新网记者采访时称,其舞炮龙已有20余年。今年,他所在的和翔社龙队共有40多人报名争抢舞炮龙。
“扎龙”老匠人邹玉特接受中新网记者采访时展示炮龙编扎工艺。 俞靖 摄炮龙是用竹篾、纸、布等材料扎成7至11节长30至40米的龙,被视为新年神物。宾阳炮龙特别讲究精气神,龙的五官、身形都严格按比例搭配。制作炮龙需要全程手工,工序有扎龙骨、粘龙皮、画龙身、贴龙鳞、染龙布、装龙珠等30多道。
游客参加舞炮龙活动。 俞靖 摄今年69岁的老匠人邹玉特是宾阳炮龙代表性传承人、广西民间工艺大师。邹玉特生于炮龙世家,他编扎炮龙已有50多年,不少形态威猛、栩栩如生的炮龙就出自他的手中。
“舞炮龙代表着团结、勇敢、进取、无畏的精神内涵,大家非常喜欢。今年春节期间,我出售了15条预定的炮龙。我还制作了1000条适合小朋友舞动的小手工艺龙,供不应求。”邹玉特说。
游客脖上挂着鞭炮等待炸炮龙。 俞靖 摄舞炮龙是宾阳县民众春节中最热闹的活动,在外漂泊的宾阳人都会从四面八方赶回来。中新网记者当天走访三联社区,只见这里张灯结彩,宾客盈门,老人小孩、亲朋好友、乡里乡亲团团圆圆,其乐融融。众多游客参加当地灯酒百家宴,品尝特色美食。
舞炮龙活动在夜幕中进入狂欢高潮。 俞靖 摄当天19时,舞炮龙活动在夜幕中进入狂欢高潮。一条条游龙汇聚庙堂,待族上长者手执鸡头,醮血点睛,炮龙开光仪式完成。顿时,锣鼓喧天,炮竹齐鸣,一条条巨龙腾跃而起,穿行在电光炮火中,沿街道挨家挨户送去吉祥和祝福。
炮龙腾跃而起,按龙路顺序狂舞而进。 俞靖 摄舞炮龙现场,舞龙人头戴竹帽、赤裸上身,丝毫不惧鞭炮的“枪林弹雨”。炮龙所至,各家各户焚香迎龙,燃放鞭炮炸龙,“炮声不停,龙舞不止。”当地人认为,炮龙在自家门前停得越久,新的一年就会越顺利。
宾阳舞炮龙活动历史悠久,内涵丰富,不论是舞龙的形式和技巧,还是扎龙的流程和技艺,均别具一格。
炮龙挨家挨户送福。 俞靖 摄近年来,宾阳县打造炮龙旅游文化品牌,开展炮龙等非遗文化进校园活动,积极参与国内外文化展示交流,先后赴新加坡、韩国等国家交流表演,在国际上颇具盛誉。宾阳炮龙节于2008年被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并获评“中国最佳非物质文化遗产节庆”。
舞炮龙活动现场。 俞靖 摄据悉,今年,为舞炮龙活动安全有序、热烈喜庆,宾阳县成立服务民间舞炮龙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坚持把安全放在首要位置,明确职责,专人专班管理,确保秩序维护、交通管理、安全保障、文明舞龙、后勤服务等各项措施落细落实。
同时,借助2022年荣获“广西全域旅游示范区”称号的东风,宾阳县各景点都精心策划、盛装待客。当天,宾阳县城还举行专场文艺演出,与舞炮龙活动交相辉映,给民众带来一个丰富多彩、欢乐祥和的“东方狂欢节”。(完)
“冲门”上地铁被卡 乘客因此扭了腰,责任谁担?****** “冲门”上地铁被卡 乘客因此扭了腰,责任谁担? 张建波 地铁车门关闭的提示音已经响起,李某(化姓)却一个健步冲进了车厢,谁知随身携带的拖车被车门夹住,在用力拉拽拖车的过程中,李某腰部拉伤。为此,李某将地铁公司诉至无锡市梁溪法院。案件承办法官2月1日接受了记者采访。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张建波 强行“冲门”未果还受了伤 乘客起诉地铁赔偿 2021年6月,无锡市民李某和往常一样,拉着买菜用的拖车去坐地铁。到达站台时,地铁车内的提示小灯已经闪烁并已响起提示音,车厢警示灯一并亮起。 为了不错过这趟地铁,李某急忙拉着拖车快步跑入车厢。当李某跨入车厢的瞬间,车厢门开始关闭,但其拖车未完全进入车厢,导致车门两次试图关闭都被拖车阻挡,在门即将合拢时被迅速弹开。 在此过程中,李某因用力拉拽拖车,腰部受伤,经诊断为腰椎骨折,花费医疗费2.8万余元。经司法鉴定,李某伤势构成九级伤残。李某认为,地铁公司作为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地铁方面已尽“义务”法院驳回诉求 法院查明,李某是在已经响起提示音并闪烁警示灯的同时冒险快步拖车进入车厢的,其进入车厢的瞬间与车门关闭的间隔在1至2秒内,李某因拖车未完全进入车厢,被车厢门夹住而受力受伤。 事发站台门显眼处张贴有“门灯闪烁,请勿上车”的安全标识,候车区公告栏张贴有《轨道交通乘客守则》,载明:“列车关门提示警铃鸣响时或者警示灯闪烁时,禁止上下车。”上述守则,在事发车站共张贴13处。 法院认为,地铁公司作为地铁运营、服务企业,通过张贴安全标识、《轨道交通乘客守则》等多种方式对乘客进行了安全提示,对车厢关门也设置了合理流程即在关门前会响起提示音并同时闪烁警示灯,故地铁公司已经尽到了可预见、可预防的防护措施。同时,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视安全警示、疏于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对此发生损害的应当由其自行承担。 最后,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李某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公共场所要尽安全保障义务 担责是有前提的 案件承办法官李琪霖受访时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车站、机场、体育场馆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上述法律规定不能片面地理解为“只要事故发生在公共场所或经营场所,经营者或管理者就必须承担责任”,因为经营者、管理者承担责任的前提是“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纵观该案,地铁公司在安全保障义务上未有过错,无需担责。 法官提醒,一方面,广大乘客应养成良好的出行习惯,“冲门、抢门”不仅不能节约时间,还可能发生事故,得不偿失;另一方面,地铁公司应抓好管理环节,最大限度保障乘客的生命安全。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